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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員赴陸 切勿妨害國家尊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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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【本刊訊】為確保退伍軍人自身安全及權益,輔導會提醒退伍軍人,欲赴大陸地區參加活動前,請注意相關法令,並審慎評估赴陸之必要性及可能衍生之風險。
 輔導會提醒退伍軍人,因身分比較特殊,必須優先考量國家尊嚴及人身安全,如赴大陸地區參加活動,應事前確認主辦單位是否安排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的旗、徽、歌等行禮、唱頌或其他類似行為,若有妨害國家尊嚴的行為,應於第一時間表明立場、迴避,避免觸法。
 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相關法規如下:
 第九條之三第一項:曾任國防、外交、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,或情報機關首長,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、軍事、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(構)、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,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。
 第九條之三第二項: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,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、徽、歌等行禮、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。
 第九十一條第六項:違反第九條之三規定者,得由(原)服務機關視情節,自其行為時起停止領受五年之月退休(職、伍)給與之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,情節重大者,得剝奪其月退休(職、伍)給與;已支領者,並應追回之。其無月退休(職、伍)給與者,(原)服務機關得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。
 第九十一條第七項:前項處罰,應經(原)服務機關會同國家安全局、內政部、法務部、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認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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